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司執消債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號債務人 黃薇珍 代理人 官朝永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
172號裁定自民國107年1月18日17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在案。又債務人現職為國立台灣大學聘僱研究助理,平均每月薪資約新臺幣(下同)3萬3,208元,此有聘僱人員契約書、債務人陽明大學郵局帳戶存摺內頁影本附卷可憑(見本院10
6年度消債更字第172號卷,下稱消債更卷,第32頁、第72至75頁)。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
1期,共72期,每期清償6,491元,總清償金額為46萬7,35
2元,清償成數為80%。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㈠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債務人除上開收入外,別無其他
財產,此有債務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查詢表在卷可稽(見本院消債更卷第30頁、本院卷第132頁)。又債務人聲請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76萬1,542元扣除必要支出59萬2,296元後,剩餘16萬9,246元,是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
㈡債務人居住於臺北市,其所列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必要支
出為2萬5,996元,扣除非消費性支出之醫療費6,780元、勞保費700元、健保費469元、父親及母親扶養費2,000元(見本院卷第81頁),其個人必要支出為1萬6,047元,尚低於臺北市107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萬6,157元,故債務人每月個人生活費用顯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應屬合理。而債務人每月生活費用既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則其如何分配其各項生活支出,自得由債務人視具體情形彈性運用,本院應予尊重。又因債務人患有子宮腺肌症、憂鬱症、恐慌症、脂漏性皮膚炎、腰椎退化性脊椎炎、胃食道逆流等病症及因摘除大腸瘜肉須定期追蹤,每月須固定至精神科、內科、復健科、婦產科看診,此有梅約診所、中山醫院、三軍總醫院、國泰醫院、晴渼診所、榮欣骨科診所、誠康診所開具之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明細表影本等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9頁至第109頁),是認債務人上開醫療費之支出確屬必要。
㈢更生方案在於以債務人現有之資力,盡最大能力提出清償方
案,非僅以債務人清償之成數以為論據。查債務人每月收入約2萬7,833元,扣除每月必要支出1萬6,786元,餘額為
1萬1,047元,而債務人已將餘額九成以上用以清償債務,足認債務人確已盡清償之能事。且願將每年領取之年終獎金大多數提撥至更生方案清償,實已兼顧債權人之受償權益。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已盡力清償,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應以裁定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葉煒均附件一:更生方案(單位:新臺幣/元)┌──────────────────────────────┐│壹、更生方案內容│├──────────────────────────────┤│1.自債務人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每1個月為1期,共││6年72期,每期於每月15日清償6,491元,各債權人每期分配金額││如下列貳、每期分配金額欄所示。││2.有不可歸責於己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1期給付││,但履行期應順延1期。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如債權人為金融機構,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3.債權總金額:582,816元。││4.總清償金額:467,352元。││5.總清償比例:80﹪。│├──────────────────────────────┤│貳、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每期分配金額│├──┼──────────────┼─────┼──────┤│1│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91,175│1,016│││公司│││├──┼──────────────┼─────┼──────┤│2│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6,812│1,078│├──┼──────────────┼─────┼──────┤│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94,829│4,397│├──┼──────────────┼─────┼──────┤││合計│582,816│6,491│└──┴──────────────┴─────┴──────┘附件二: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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