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2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簡字第21號原告空軍防空暨飛彈第七九五旅代表人 劉俊傑 訴訟代理人 葉志恒
黃安緒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彭育愷 間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林南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
書記官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