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苗小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苗小字第355號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文龍 訴訟代理人 曾賜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兆鵬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3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智揚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