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會決議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41號原告 林秀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益兼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對被告益兼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起本件撤銷股東會決議訴訟,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3,670元,經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33,670元,該裁定已於109年4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今未繳納上開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佐,揆諸首揭規定,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亞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
書記官黃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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