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8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812號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建霖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吳建霖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其住居所。
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文章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