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竹司調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竹司調字第76號聲請人 林雨漩 法定代理人 林煌鑫 法定代理人 廖貞如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惟未據於聲請狀上記載正確之相對人姓名及住居所,而無從進行調解程序。嗣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9年4月27日通知聲請人應於文到5日內聲請閱卷並於5日內具狀補正相對人資料,該通知已於109年5月5日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迄未具狀補正,致無從進行調解程序。據此,顯然本件聲請人調解之聲請已堪可認為不能調解,爰逕以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