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補字第323號
原 告 陳淑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實踐文創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
遷讓返還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巷○○號房屋(起訴書誤載
為65號),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萬6,400元(
依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臺南分局核發上開房屋房屋稅繳納證明
書所載之課稅現值予以核計),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至
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按月給付相當於租金之損害部分,因屬
上開訴之聲明第1項之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
規定不予併算其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