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司執消債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4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劉漢昌 代理人 廖頌熙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訴訟代理人 廖維志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訴訟代理人沈澄崇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李欣潔 債權人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訴訟代理人 蔡坤庭 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莊政文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 債權人臺東縣臺東儲蓄互助.法定代理人 簡安祝 債權人屏東縣九如儲蓄互助.法定代理人 陳榮惠 訴訟代理人 劉麗琴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於每月15日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之生活程度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不得為前項之認可︰三、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顯低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四、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另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2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㈠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本院
98年消債更字第7號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債務人任職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臺東林區管理處(下稱臺東林管處),每月薪資新台幣(下同)33,015元,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亦有臺灣企銀薪資轉入存褶影本、林管處在職證明書正本、林管處薪資單影本二紙在卷可稽(詳屏東地院消債更卷20至26頁、本院消債更卷25頁、司執消債更卷169頁),堪信其為真實。又據債務人所提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詳屏東地院消債更卷4至5頁、36頁),其名下雖有不動產(屏東縣○○鄉○○段304-23、304-25地號、193建號)及汽車一部(車號︰FO-0320),然經鑑價後,上開不動產僅價值新台幣(下同)3,063,659元,其上並有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及臺灣土地銀行設定抵押權,分別擔保1,500,000元及840,000元之債權額,此情有屏東地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665號保全處分裁定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一紙在卷足憑(詳本院消債更卷7至8頁、屏東地院消債更卷49至54頁);汽車部分則係1998年出廠,殘值有限。另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其可處分所得為971,883元,生活必要支出則為684,096元,故其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為287,787元(計算式︰971,883-684,096=287,787)。查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更生方案之條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合計1,536,768元,顯高於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對債權人較為有利,且債務人清償之金額,已高於其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對債權人不致造成過鉅之不利益。核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兼顧債權人利益及債務人重生之意旨相符,合先敘明。
㈡次查︰觀諸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以每月
為一期,每期清償額為16,008元,分96期清償,總清償金額為1,536,768元。經審酌債務人每月收入為33,015元,尚需與配偶共同扶養未成年子女 劉玉佳 ,此情有戶口名簿一紙在卷可稽(詳屏東地院消債更卷55至56頁),然債務人僅參考內政部社會司統計之台灣省98年度最低生活費每人每月9,829元,因未成年子女係與配偶共同扶養,計算出每月必要生活支出約14,744元(計算式︰9,829×1.5=14,744),另再酌留2,000元,俾未來子女教育費可能增加而有支出必要,以上開標準訂出每月合理必要生活支出為17,000元,餘下金額均作為還款之用,顯見其還款之誠。綜上,扣除上開必要支出後,債務人提出每月為一期,每期清償額為16,008元之更生條件,尚屬合理妥適。
㈢綜上,本件債務人有固定收入,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
案,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復無同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爰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
中華民國99年5月14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陳筱文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裁定確定後,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當事人毋庸具狀聲請附表一︰更生方案┌─────────────────────────────────────┐│壹、更生方案內容│├─────────────────────────────────────┤│1.每期清償金額︰16,008元。││2.每月為一期,每期在15日給付。││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次月起,分8年,共96期清償。││4.清償比例︰42.9%。││5.債務總金額︰3,580,135元。││6.清償總金額︰1,536,768元。│├─────────────────────────────────────┤│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台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每期可分配之金額│├───┼──────────────┼─────────┼────────┤│1│臺灣土地銀行(股)│57,308│256│├───┼──────────────┼─────────┼────────┤│2│臺灣銀行(股)│185,843│831│├───┼──────────────┼─────────┼────────┤│3│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218,767│978│├───┼──────────────┼─────────┼────────┤│4│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25,192│112│├───┼──────────────┼─────────┼────────┤│5│荷商荷蘭銀行(股)│86,151│386│├───┼──────────────┼─────────┼────────┤│6│陽信商業銀行(股)│194,776│871│├───┼──────────────┼─────────┼────────┤│7│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35,156│157│├───┼──────────────┼─────────┼────────┤│8│玉山商業銀行(股)│34,286│154│├───┼──────────────┼─────────┼────────┤│9│萬泰商業銀行(股)│521,003│2,330│├───┼──────────────┼─────────┼────────┤│10│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544,605│2,435│├───┼──────────────┼─────────┼────────┤│11│安泰商業銀行(股)│834,739│3,732│├───┼──────────────┼─────────┼────────┤│1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220,101│984│├───┼──────────────┼─────────┼────────┤│13│台東縣台東儲蓄互助社│426,301│1,906│├───┼──────────────┼─────────┼────────┤│14│屏東縣九如儲蓄互助社│195,907│876│├───┴──────────────┼─────────┼────────┤│合計│3,580,135│16,008│└──────────────────┴─────────┴────────┘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程度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程度限制:│├───────────────────────────────────┤│一、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新台幣(下同)超過2,000元之電子產品(例如手││機、電腦、數位相機、電玩遊樂主機等)。│├───────────────────────────────────┤│二、不得購置不動產。│├───────────────────────────────────┤│三、不得購買汽車、超過30,000元之機車、及超過2,000元之腳踏車。│├───────────────────────────────────┤│四、不得搭乘計程車、遊輪、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五、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電子遊藝場所、酒吧、夜店、舞廳、卡拉OK、KTV││。│├───────────────────────────────────┤│六、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期貨等)。│├───────────────────────────────────┤│七、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餽贈禮金不得超過1,000元。│├───────────────────────────────────┤│八、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九、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國內旅遊每趟行程不得超過2,││000元。│├───────────────────────────────────┤│十、不得參與賭博、六合彩等投機行為。│├───────────────────────────────────┤│十一、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