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9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9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95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義務辯護人戴慕蘭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
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進寶
法官施盈志法官羅立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
書記官賴朱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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