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4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4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477號原告丙○○○
甲○○乙○○被告丁○○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20,000元(即系爭建物第2次拍賣之拍賣底價),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彩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
書記官許珍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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