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5年度壢小字第248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壢小字第248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乙○○
      丁○○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4月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陸仟貳佰肆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捌
萬壹仟捌佰零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
息萬分之四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加計百分之十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3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許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沈艷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