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2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2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224號債權人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捌仟叁佰柒拾肆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於民國98年9月8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門號:
0000000000等使用至99年1月17日止,積欠電信費用共計新臺幣18,374元,經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尚積欠如請求標的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3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3月18日
書記官陳鶴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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