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2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2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22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貳萬捌仟玖佰肆拾陸元,及其中之新臺幣貳拾陸萬柒仟貳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6年5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300,000元,約定分6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23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20%加付違約金。惟債務人於借款後至99年3月14日止,即未依約清償款項,尚餘328,946元(其中本金為267,298元,利息為61,648元),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自
主文所示之違約金。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3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3月18日
書記官陳鶴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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