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2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211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玖仟叁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點八計算之利息,及利息總額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乙○○於民國86年12月12日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但應於當期繳款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墊款日起給付按年利率10.8%計算之利息及利息總額10%計算之違約金。
(二)詎至99年2月11日止,簽帳消費共積欠信用卡款項新臺幣(下同)59,382元,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自99年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如上述計算之利息、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3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3月18日
書記官陳鶴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