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交字第44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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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交字第4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交字第44號原告 沈坤海 上列原告於民國109年6月26日(本院收文日)因與被告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交通裁決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予補繳。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訴不合法裁定駁回。
中華民國109年7月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邱美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日
書記官黃怡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