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3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3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三一四二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查本件被告甲○○因殺人未遂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且犯嫌重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五日起執行羈押,並於九十年十月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經查,被告所犯係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犯罪嫌疑重大,前開羈押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曾家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元宏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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