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7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7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七九五號
原告丁○○
丙○○申○○○乙○○甲○○○送達代收人 葉文博 律師被告子○○○
癸○○壬○○辛○○己○○庚○○戊○○巳○○○寅○○辰○○丑○○卯○○未○○午○○右原告與被告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佰陸拾叁萬陸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陸仟伍佰叁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蔡孟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提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張淑容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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