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朴簡字第13號
原 告 阮氏 明心
訴訟代理人 許文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若綺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
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
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168條、第175條分別有明文規定
。次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
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3款也有規定。
二、經查,本件被告許若綺已於原告起訴後的民國107年10月23
日死亡,而且被告許若綺的全體繼承人都已經拋棄繼承。本
院在108年4月10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40日內,補正
許若綺的遺產管理人姓名、住居所,及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
的裁定,並追加許若綺的遺產管理人為被告,但是原告到現
在都沒有補正,有送達證書、收狀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
所以,原告起訴程式顯有欠缺,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交
1,000元抗告費用。
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
書記官李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