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嘉簡調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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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簡調字第310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彭振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羅文欽 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嘉義市○○段○○○○號、666地號土地及同段202建號建物
第一類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
二、被繼承人 羅文東 之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與全體
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追加被繼承人羅文東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如有繼承人已死
亡,應再查明其繼承人),同時載明每位追加被告之姓名、
真正住居所,並依對造人數提出補正所有當事人完整姓名及
地址之起訴狀繕本。
四、陳報被告 羅督 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盧伯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葉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