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7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728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號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住臺北市○○區○○○路○段○○○號
送達代收人 周柏澍 住新北市○○區○○路○○號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 董仁瑋 、 董志英 、董簡淑瑜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均住於新竹縣竹東鎮,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皆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0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