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字第1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字第1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上字第1119號上訴人乙○○上訴人丙○○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9年7月19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1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23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金村
法官李慈惠法官王麗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23日
書記官余姿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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