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交簡上字第11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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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交簡上字第1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交簡上字第115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亞霓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年2月23日108年度豐交簡字第120號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07年度偵字第34223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其次,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2條定有明文;且對於簡易判決之上訴,準用刑訴法第三編第一章及第二章之規定,管轄第二審之地方法院合議庭受理簡易判決上訴案件,應依通常程序審理。其認案件有刑訴法第452條之情形者,應撤銷原判決,逕依通常程序為第一審判決,法院辦理刑事訴訟簡易程序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4項亦有規定。
三、經查: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吳亞霓於民國108年2月27日提起上訴後,業於同年5月12日死亡,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在卷可稽,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原審未及審酌上開原審判決後發生之情事,而對被告為實體判決,乃屬誤用簡易處刑程序,自有未洽,應由本院合議庭將原判決撤銷,逕依通常程序,而為第一審不受理判決之諭知,且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45
2條、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5款前段、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張德寬
法官陳斐琪法官李宜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洪菘臨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存股
107年度偵字第34223號被告吳亞霓女33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0○0
0號居臺中市○○區○○路0段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亞霓自民國107年2月20日凌晨3時許起至同日凌晨5時許止,在臺中市○○區○○路○○○號「長疆羊肉爐店」食用含有酒精成份之羊肉爐及香檳酒,明知飲酒後已達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凌晨5時30分許,自上址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欲返回臺中市○○區○○路0段00號居處。嗣於同日上午6時許,在臺中市○○區○○○路○○○號燈桿前,因注意力及反應能力受體內酒精成分影響而降低,不慎摔車,經警據報至現場處理,並將吳亞霓送醫救治,經抽血檢測其血液中酒精濃度達237.3mg/dL,已逾百分之零點零五,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亞霓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警方職務報告、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台中慈濟醫院檢驗科藥物濃度檢驗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診斷證明書、車禍現場與車損照片27張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
檢察官卓俊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1月15日
書記官陳南成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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