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9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9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986號原告 盧沛吟 上列原告與被告 沈泊璟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8萬5,839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1,4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1日
書記官劉雅婷附表:
桃園市○○區○○段○○○○號即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段○○○巷○○○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面積約為54.81坪【計算式:173.75平方公尺(主要建物總面積)+2.26平方公尺(陽台面積)+5.18平方公尺(雨遮面積)=181.19平方公尺;181.19×0.3025=54.81坪,小數點二位數以下四捨五入】,而依本院職權查詢之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相近路段、建物型態及屋齡之建物(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段○○○巷○○○○○○○號,含建物所坐落土地)之交易價格為每坪新臺幣(下同)14萬9,091元(計算式:1,025萬元÷68.75坪=14萬9,
09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則系爭房屋及其坐落土地之交易價格約為817萬1,678元(計算式:14萬9,091元/坪×54.81坪=817萬1,67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再原告權利範圍為2分之1,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08萬5,839元(計算式:
817萬1,678元×1/2=408萬5,83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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