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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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280號上訴人 曾麗珍 視同上訴人 曾進龍 兼上一人特別代理人 曾素貞 視同上訴人曾麗珍
施玉釵 曾福助 曾淑玲 黃泰順 黃淑芬 黃同宜 被上訴人 陳月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按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均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146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6萬7059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05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
書記官黃麗靜附表:
┌──────┬─────┬─────┬────┬──────┐│臺中市霧峰區│陳月嬌起訴│面積(平方│公告現值│訴訟價額││新埔段33、36│時應有部分│公尺)│(新臺幣)│(新臺幣)││及五福段182││││││土地地號│││││├──────┼─────┼─────┼────┼──────┤│33│1/6│1001.58│9600元│0000000元│├──────┼─────┼─────┼────┼──────┤│36│1/6│558.80│9600元│894080元│├──────┼─────┼─────┼────┼──────┤│182│1/6│4314.26│5800元│0000000元│├──────┼─────┴─────┴────┼──────┤│合計││0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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