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苗勞小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苗勞小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苗勞小字第20號原告 宋茜蒂 被告 陳建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徵收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規定於小額程序適用之,亦為同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查原告起訴時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7日以113年度勞補字第49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且上開裁定已於同年6月5日合法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答詢表附卷可參,其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
勞動法庭法官李昆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
書記官金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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