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0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0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20124號債權人車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柳佳君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江蕾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江蕾任職於債權人公司之僱傭契約書影本。
㈡提出債權人即車主(車號:000-0000)之車輛機關登記資料。
㈢提出債務人江蕾於任職期間使用公務車輛時遭遇意外損壞
之釋明資料。㈣釋明債權人車技有限公司與永盛國際實業有限公司二者有
何相關聯?並提出債務人江蕾應繳交民國113年1月10日、113年2月21日、113年2月23日停車費及罰款共新台幣125元之釋明資料。(因狀附2紙停車費通知單姓名均為「永盛國際實業有限公司」。)㈤提出債務人「江蕾(住○○市○○區○○路○段000號14樓A1)」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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