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營小字第394號
原告 何秉錡
被告 黃哲瑋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1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111年度附民字第209號、第217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1,266元,及自民國111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1,26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柳營簡易庭法 官陳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謝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