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70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70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7020號債權人高雄市燕巢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林健平 債務人陳有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新台幣肆萬柒仟貳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七
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十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五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八月十八日起至一百零一年一月十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點三二五二計收違約金,另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六九計算之利息,一百零一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點六八二八計收之違約金。
(二)、新台幣伍萬伍仟伍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
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五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十月十七日起至一百零一年三月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點三二五二計收違約金,另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六九計算之利息,一百零一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點六八二八計收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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