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79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79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7981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0000000000000000
住○○市○○區○○○路○段00號0樓之0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古閔濠 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住所地係在南投縣,此有債務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首揭條文之規定,自應由債務人住所地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前揭之規定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湯家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
書記官李玲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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