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重訴字第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30號原告 劉潮榆 被告 劉潮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8日以112年度補字第2466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8萬200元,並諭知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此項裁定已於112年12月14日寄存送達予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而原告迄未補正之事實,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足憑。據此,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即難謂為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
書記官葉卉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