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0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0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名登記出資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097號原告 龍建霖 訴訟代理人 王廸吾 律師
邱仁楹 律師 曾智群 律師被告 陳淑姍
龍慧璇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宇修 律師
周政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出資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7月12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兩造應分別於民國107年6月30日前提出整理過後之最後言詞辯論意旨狀,繕本逕送對造;該狀之電子檔逕寄本股電子信箱。
另兩造應對本院協助整理之下列事項,列為不爭執事項,表示意見:
一、長瑞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長瑞公司)於民國86年12月10日設立登記,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登記被告 陳淑珊 為董事,出資額為270萬元、股東即原告(即 龍慶成 )出資額為200萬元、股東即被告龍慧璇出資額為10萬元。其餘股東即訴外人 龍怡蓁 、龍 陳鳳英 分別登記之出資額為10萬元。
二、原告與被告陳淑姍於93年4月28日辦理離婚登記。陳淑姍於94年7月1日自長瑞公司離職,會計 黃惠齡 於同年7月18日起至長瑞公司任職。
三、長瑞公司於94年8月23日辦理公司變更登記,董事變更為原告,登記出資額為210萬元、被告二人均登記為股東,陳淑姍登記出資額為200萬元、龍慧璇登記之出資額為90萬元。
龍怡蓁之原出資額10萬元讓與龍慧璇、陳淑珊之出資額讓與70萬元與龍慧璇、龍陳鳳英之原出資額10萬元則讓與原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2日
書記官范國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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