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4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42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淑鳳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106年度執聲付字第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淑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淑鳳因著作權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29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99年5月31日判處有期徒刑6月,於105年4月1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
6年4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聲請裁定。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易字第91號判決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確定,緩刑部分嗣經本院以99年度撤緩字第74號裁定撤銷;其後又經本院以98年度審易字第1224號判決有期徒刑7月,上訴後經智慧財產法院以98年度刑智上易字第10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再經本院以105年度審智易字第31號判決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開二罪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1800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確定,並於105年4月17日送監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6年4月1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核准假釋,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6年4月14日法授矯字第106016176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女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1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黎惠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藍琪中華民國106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