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6年度沙秩字第7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06年度沙秩字第7號
移送機關 內政部警政署臺中港務警察總隊
被移送人  吳方禮
被移送人  吳家瑋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
106年3月6日以106年度中港警刑字第1060002865號移送書移送審
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方禮冒用他人身分之證明文件,處罰緩新臺幣貳仟元。
吳家瑋幫助冒用他人身分之證明文件,處罰緩新臺幣壹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6年3月2日14時30分許。
㈡地點:臺中市○○區○○○○○路口管制站。
㈢行為:吳家瑋明知吳方禮無通行證不得進入臺中港商港管制
區,竟交付通行證予吳方禮,欲進入臺中○○○區○○○○○
路口管制站,為值勤員警當場查獲。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違反國際商港港區通行證申請及使用須知查扣證件通報單、
國際商港港區臨時通行證。
㈢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66條第2款、第17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
書記官
附錄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2款: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
下罰緩:
二、冒用他人身分或能力之證明文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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