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2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2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32189號債權人台灣艾瑪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光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蔡宗傑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之繳款明細表。
㈡釋明得請求按月計付違約金之依據(依狀附分期付款約定書第3條規定,似僅能收取一次違約金新臺幣1000元)。
㈢釋明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01年10月21日之依據為何(依前開
約定書第4條規定,自遲付價額累積全部價金5分之1日起,始生全部到期之法律效果)。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
書記官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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