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2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2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32188號債權人崧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郁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姚忠逸林穗文林淑芬全日富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姚忠逸、林穗文即林淑芬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
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法律依據及提出釋明資料。(依狀附發票所示貨物買受人為全日富國際有限公司)㈡請提出請求金額872393元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
書記官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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