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登記為農會會員代表侯選人資格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上字第182號上訴人戊○○訴訟代理人 陳德聰 律師被上訴人台北市士林區農會法定代理人己○○訴訟代理人 林瑑琛 律師被上訴人丁○○
4號2樓乙○○
4號丙○○甲○○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登記為農會會員代表侯選人資格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25日
民事第10庭
審判長法官阮富枝
法官黃豐澤法官陳財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27日
書記官鄭淑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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