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抗字第18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抗字第18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抗字第1802號抗告人乙○○相對人甲○○抗告人因與甲○○間強制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5年10月26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執字第22457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廢棄。
理由
一、本件原裁定以:債權人即抗告人於聲請強制執行後,經原法院定期於民國95年09月14日為不動產第一次拍賣期日,並通知抗告人應將拍賣公告登載於新聞紙,惟抗告人無正當理由未為登載,致同上拍賣期日停止拍賣。經該院再定期於95年10月19日為不動產第一次拍賣期日,並通知抗告人應將拍賣公告登載於新聞紙,抗告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登載,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因認其有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之情形,而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查抗告人已於95年09月29日將95年10月19日不動產第一次拍賣期日之拍賣公告登載於中國時報,並於同日檢附中國時報及該報分類廣告費收據,向該執行法院陳報,此有該陳報狀、中國時報及該報分類廣告費收據在卷可憑,原法院不察,而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自有未合。抗告意旨,執予指摘原裁定不當,為有理由,原裁定自屬無可維持,應予以廢棄,由原執行法院另為適法之處置。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49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25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丁寶
法官陳博享法官高鳳仙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26日
書記官鄭麗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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