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14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易字第140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60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毀損案,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毀損罪,依同法第三百五十七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當庭具狀撤回告訴,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到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22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恆吉
法官游士珺法官王幸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泰寧中華民國94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