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29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295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仁和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145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葉仁和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麻將牌壹副、方向骰子壹顆、骰子叁顆、牌尺肆支及抽頭金新臺幣貳佰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除補充被告葉仁和為警查獲時,為經當場扣得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尚有牌尺四支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法官吳麗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藍儒鈞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