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3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96年度附民字第331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被告甲○○上列被告甲○○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一七八八號偽造文書案,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楊台清
法官劉秀君法官邱蓮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黎輝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