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19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因違反證券交易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丙○○
亥○○即 戴素鈴 )辛○○○巳○○○丑○○○寅○○○午○○卯○○辰○○戌○○即 鄭惠鈴 )己○○戊○○癸○○丁○○庚○○子○○申○○壬○○即 林俊佑 )乙○○未○○上列二十人訴訟代理人 王悅蓉 律師被告酉○○住臺北市
甲○○住臺北市漢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縣中上一人法定代理人酉○○住同上上列被告等因民國九十四年度重訴字第六十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劉慧芬
法官李桂英法官黎惠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麗娟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