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6年度司民聲字第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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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6年司民聲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民聲字第18號聲請人 卓錦炎 即卓著出版社相對人 易嘉俊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佰壹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經本院
104年度民著訴字第4號、104年度民著上易字第14號判決確定,並分別諭知「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原判決(除確定部分外)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及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十分之四,餘由上訴人負擔。」,合先敘明。
二、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事件卷宗審核結果,查:㈠本件原告即聲請人於第一審請求損害賠償新臺幣(下同)50
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另請求將判決書登報,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共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8,400元,已由聲請人預納在案。
㈡惟聲請人不服第一審判決,僅就損害賠償中之5萬元提起上訴,並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㈢因而該未確定部分即5萬元。是依本院104年度民著上易字
第14號判決關於訴訟費用之諭知,確定部分外之第一審訴訟費用540元【計算式:5,400元(50,000元500,000元)=540元】及第二審訴訟費用1,500元,共2,040元【計算式:540元+1,500元=2,040元】由被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十分之四即816元【計算式:2,040元4/10=816元】。
四、綜上所述,相對人於本件訴訟程序中所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
816元,皆由聲請人所預納。從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預納之訴訟費用額即確定為816元,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9月7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許秀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