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95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信賢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9年度毒偵字第1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案被告李信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於偵訊時自白犯罪,且無構成累犯之前科,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佳齡
法官鄭虹真法官陳怡安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
書記官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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