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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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25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ENIMARTINI選任辯護人蔡亞哲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57
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恐嚇罪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就恐嚇罪部分已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就此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志祥
法官簡志龍法官藍君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
書記官王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