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單聲沒字第2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2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21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宏儒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7年度偵字第1689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8年度執聲字第1550號、107年度緩字第23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宏儒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16983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7年7月31日確定,並於108年7月30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仿冒「addids」商標圖樣短袖上衣3件,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
三、經查:
(一)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16983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07年7月31日確定,於108年7月30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見本院108年度單聲沒字第214號卷第7頁)。
(二)又扣案如附表之物品所示之商標,乃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財局)申請註冊核准登記(註冊號:00000000號),有智財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結果1份附卷可參(見臺北地檢署107年度偵字第16983卷《下稱:
偵字卷》第41頁);且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該批短袖上衣商品內側腰際縫線位置處乃漏未附加原廠真品應具備之產品製造資訊標示標籤及品牌授權防偽標籤;該批短袖上衣商品領口位置處乃均附加原廠真品所應具備之品牌主要標籤;商品來源不明等情,有商標權人委任貞觀法律事務所提出之鑑定報告書、委任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各1份及照片5張(見偵字卷第23頁至第35頁、第43頁至第45頁、第61頁;臺北地檢署108年度執聲字第1550號卷第2頁)存卷可憑,是堪認附表所示之物均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無訛,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且核屬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則聲請人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3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吳志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殷玉芬中華民國108年9月3日【附表】┌───────┬────┐│品名│數量│├───────┼────┤│仿冒「addids」│3件。││圖樣短袖上衣。││└───────┴────┘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