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勞訴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訴字第69號原告 歐長昌 訴訟代理人 楊景勛 律師被告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揚偉 訴訟代理人 陳尹章 律師
李協旻 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新臺幣十萬元部分,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一,民事訴訟法第77之1條、第77之13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聲明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95,134元【計算式:給付股份10,348.8股(以聲請時之收盤價每股
80.8計算,換算市價約836,183元)+現金股利233,079元+減資退還股款25,872元=1,095,1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扣除原告於調解程序已繳納聲請費2,000元外,尚應補繳9,890元(11,890元-2,000元=9,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28日
勞動法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8日
書記官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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