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9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966號原告維立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啓和 被告同開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偉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萬7,7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原告仍應補繳裁判費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心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
書記官林沂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