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4號上訴人即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游男榮 等人間因109年度訴字第24號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民事上訴狀載明正確之上訴聲明,均於法不合。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上訴人如對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全部不服,則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肆拾柒萬零陸佰伍拾貳,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柒佰柒拾元,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
書記官王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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