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0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026號原告 莊麒麟 被告 莊許麗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72萬4,725元(即依原告所陳報本件土地及房屋價值為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萬5,6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
書記官王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