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交易字第5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交易字第5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交易字第56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涂英哲選任辯護人金鑫律師被告葉育萍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5684、9765、17593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業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17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囿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宜家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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